区块天下 区块链新闻 杭州互联网法院:“比特币”认定虚拟财产

杭州互联网法院:“比特币”认定虚拟财产

比特币终于被法院判定属于「虚拟财产」,这是国内在法律判决上第二起关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资产的解释。

据澎湃新闻于7月18日报导(内容点击阅读原文),杭州互联网法院于5月22日开始审理一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而比特币作为本案争议物品具备特殊性,成为该法院的首例,并在7月18日做出了一审判决。

报导指出,该起纠纷发生于五年前,原告吴某透过透过淘宝花近2万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 FXBTC 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在关闭网站时没有事前通知,导致其购入的比特币无法寻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外,淘宝公司也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购买到被中国禁止的商品。因此控告两间公司就其损失的76,314元人民币(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于18日判决中,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

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本案虽然没有成立,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面对这样的案例却做出了值得关注的解释,该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据报导,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比特币具备下述三个特性:

  • 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 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货币」的法律地位,因此,该解释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第一次

这不是国内第一次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解释,但对比特币来说,本次的判决法院与先前有着不同的意义。去年10月曾经有一例仲裁案例做出了裁决,指出即便比特币在中国被完全禁止,然而比特币仍然有着财产上的属性,具有经济价值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然而,仲裁的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存有着一些差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的裁决机构。

去年10月,上海的第一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中,「不否认」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出现多起虚拟货币在法律地位上的解释后,让未来国内法律在对于像是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的定义上,有了更多弥足珍贵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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