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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虚拟财产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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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首例涉比特币侵权纠纷案

案件还原:

2013年5月7日,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按当日比特币价格推算为2.69个比特币,付款500元,交易订单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

该店铺标注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之后,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该店铺支付宝账号付款19920元。2014年5月2日,比特币交易平台(“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

吴某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进行任何提示导致他巨大经济损失;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他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虽因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但此次宣判中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意义重大。

此前,有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很多。而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早在2013年12月5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做出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历史案件还原

01我国部分司法机关认为比特币是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陈甲通过网络登陆被害人汪某甲火币网账户,修改汪某甲在该网站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地址、绑定账户等信息后,卖出汪某甲账户内1.514个比特币,销售得款人民币6583.35元,扣除32.5元手续费后转入陈甲本人银行卡。

法院认定被告人窃取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民币钱款,而不是比特币。因为被告人在被害人火币网账户上直接出售其比特币,之后将所得钱款转入自己银行卡,并未直接窃取比特币。

该案例表明了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将比特币认定为合法财产的观点,但这并不是“通说”。

02我国部分司法机关认为比特币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

部分司法机关,并不认同比特币的“财产说”,坚持比特币的“数据说”

被告人武宏恩通过QQ远程链接从被害人金某的电脑中获得了某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后被告人武宏恩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价值人民币205607.81元),后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到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8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全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显然,在该案中法院没有将比特币当做财产,而是当做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予以保护。

03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陈莹(案件审理法官)

“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早在2013《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认定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再到2017年3月15日,中国《民法总则》中确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一直以来,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仍无明确规范。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也同样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此次宣判首次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对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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