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天下 区块链新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小娴涉嫌“枉”法审判,当事人实名举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小娴涉嫌“枉”法审判,当事人实名举报!

——林娴法官枉法裁判“我的法院我做主”:“说你对你就对不对也对,说不对就不对对也不对”

【本网消息】近日,本网接到来自河南省陈卫国、刘恒讯、徐淑平等人的实名举报,陈卫国等人实名举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林小娴在审理(2019)粤民再336号案件时罔顾法律和事实、断章取义、枉法裁判,用违法程序和颠倒黑白、自相矛盾的裁定书偏袒再审申请人,致使举报人多年维权的艰辛付诸东流,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的违法裁定事实,并收到《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小娴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材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调查笔录(2019粤民再336号)》及相关录音录像等二十多份相关材料。接到陈卫国等人的实名举报材料后,本网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根据举报人的叙述及全部案卷材料,本网邀请多名法律专业人士研究和交流,最终将举报材料整理了出来。

在陈述相关事实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举报材料中相关的人员:

被举报人:林小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2019)粤民再336号民事裁定案审判长(拥有“独立私法”裁定权的法官)。

其他相关人员:

黄立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2019)粤民再336号案审判员。

李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2019)粤民再336号案审判员。

吴彤,(2019)粤民再336号案书记员和庭审记录员

本网依据举报人的陈述和递交的相关举报材料整理出来的事实经过如下:

2012年3月8日,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天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卫国,股东包括三举报人与另一股东谢耿,各占25%股权。2013年5月31日,股东谢耿将25%股权转让给刘禹彤。

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0月22日,怡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羁押期间即2015年6月4日,刘禹彤的母亲史大平从怡天公司财务人员刘静处取走了怡天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本、税务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并在《公司证件领用表》上签名,实际控制上述印章、证照。刘禹彤、史大平母女利用掌控怡天公司印章、证照的便利条件,多次伪造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股东刘恒讯、徐淑平签名,私自将怡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变更为史大平亲属史化顺,私自将股东陈卫国、刘恒讯、徐淑平变更为史大平亲属和下属等人,史大平、刘禹彤母女实际控制怡天公司。

刘禹彤、史大平实际控制怡天公司后,伪造了两份协议,即《协议书》及《关于终止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合作的协议》,又伪造一份500万元收据及刘禹彤向怡天公司的还款收据、投资款收据等作为证据,以史大平实际控制的蓬江区润合建材贸易部(以下简称“润合贸易部”)作原告,以怡天公司作被告,以借贷偿还借款本息为借口,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2016)粤0703民初6611号案件(以下简称6611号案件)。史大平控制原告及被告,并买通法官,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事先做好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然后让时任林州怡天公司法人代表的史化顺去签字确认,(法院调取的史化顺公安笔录为证)这就是6611号案件的调解过程。

后6611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润合贸易部以三举报人抽逃注册资金为借口,追加了三人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冻结了举报人的财产(含房产、银行账户)。举报人接到蓬江区法院的执行听证通知后,才得知6611号案件调解情况,后向广东省江门市纪律监督委员会提交了情况反映,同时向蓬江区法院提起了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蓬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举报人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后经过四次开庭审理,查明了6611号案件的单位负责人均未实际参加诉讼,查明了史大平取走印章证件的经过并违法变更股东身份,查明了史大平违法制作两份协议并依据两份协议提起6611号案件,查明了润合贸易部在6611号案件提交的两张“收据”(编号分别为0506195和0214801)是刘禹彤还款并非怡天公司借款,查明了润合贸易部在6611号案件提交的票面金额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未交付给怡天公司,查明了涉案金额是刘禹彤股权转让款、投资款并非借款,查明了刘禹彤丈夫何基伟目前仍然持有怡天公司股权25%,查明了6611号案件润合贸易部少交案件诉讼费142898元等事实,并依法作出了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撤7号(以下简称“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6611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润合贸易部在6611号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润合贸易部实际经营者容毅海补交诉讼费14289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润合贸易部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蓬江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并进一步查明了6611号案件原告负责人刘江磊及被告的负责人史化顺均未实际参加6611号案件诉讼,也未实际参与单位运营,查明了6611号案件的《调解笔录》内容并非怡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作出了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民终2064号(以下简称“本案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了蓬江区法院第一项判决。

润合贸易部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审查由林小娴法官负责,并作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三名举报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史大平控制怡天公司印章期间制作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定6611号案件不是虚假诉讼,驳回举报人的起诉。(部分资料附后)




根据举报人的叙述及全部案卷材料,本网邀请了多名法律专业人士研究,并着重查阅和分析了《(2019)粤民再336号民事裁定书》及一次和二次庭审的庭审笔录后,一致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林小娴法官在担任该裁定案审判长中存在严重枉法裁判的主要表现行为:

(一)再审裁定错误阐释法条,断章取义,适用法律错误。6611号案件原告主体、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主体错误,三举报人有权对6611号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条款。

首先,本案润合贸易部登记的经营者是刘江磊,实际经营者是容毅海,二者并不一致。该事实详见刘江磊在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刘江磊在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及刘江磊一审出庭笔录,刘江磊在上述笔录中均称未实际参与润合贸易部的经营,也没有参与6611号案件诉讼。润合贸易部一审代理人马艳芬称润合贸易部实际经营者是容毅海,容毅海也参与了本案诉讼,并自称是润合贸易部实际经营者,一、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容毅海是实际经营者。依据法律规定,6611号案件及再审案件均应以登记的经营者刘江磊、实际经营者容毅海为当事人进行诉讼。(部分材料附后)

6611号案件无论是登记的经营者刘江磊,还是实际经营者容毅海均未参加诉讼,本案再审案件刘江磊、容毅海也没有申请再审,足以认定润合贸易部的登记经营者刘江磊、实际经营者容毅海对本案二审判决是认可的。润合贸易部仅仅作为一空头字号,不享有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享有诉讼的权利与义务,广东高院应驳回润合贸易部的再审申请。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三举报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理由如下:第一,举报人陈卫国、徐淑平在6611号案件诉讼期间不是怡天公司股东,是典型的第三人。第二,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6611号案件受损严重,调解结果对三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作为怡天公司真实股东,依法应当享有怡天公司权利并承担义务,而6611号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三人实际拥有股权的怡天公司产生数千万元的借贷债务,导致怡天公司名下土地被查封,并导致三人名下房产、账户被查封、冻结。第三,举报人在本案一审期间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了6611号案件调解书错误。而再审裁定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完全忽略了上述事实,最终裁定驳回举报人起诉明显错误。(部分相关材料附后)

本网疑问:是谁在蓬江区润合建材贸易部登记经营者刘江磊与实际经营者容毅海对一审和二审结果均无异议,未提出再诉的请提下,以蓬江区润合建材贸易部的名义提出再诉的?提出再诉的目的何在?是不是蓬江区润合建材贸易部的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都是名义上的“代表人”,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在推动这一切往既定的方向发展?要不然,之前伪造协议所付出的百般努力就白费了。

(二)再审裁定确认6611号案件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违背举报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此作出的裁定书严重颠倒黑白、罔顾事实。

首先,通过举报人举证及一二审法院多次查明认定6611号调解书所采信的500万收据(票号3888635)是伪造的,两张收据是刘禹彤还款,而非刘禹彤投资款或借款,收据本身已经载明款项性质,两份协议是史大平掌控怡天公司印章期间私自使用印章伪造的,协议内容虚假。史大平并非公司股东,无权代表怡天公司签订合同。且协议结尾盖章处无签字人员,无签订日期,不符合客观常理。无法证明该合同是经公司合法授权后盖章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者到底是谁?是否应该在事实认定后及时追究史大平私自使用公司印章伪造合同的法律责任?

再审裁定在确认原二审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却仍然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裁定结果自相矛盾,颠倒黑白。这其中,是否存在相关的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行为欲盖弥彰。

其次,再审裁定所依据的2017年6月13日《情况说明书》不是举报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载内容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举报人也曾进行了报案,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所以该《情况说明》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再审裁定不顾案件客观事实,仅仅凭借该说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该认定颠倒黑白,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最后,润合贸易部不可能出借两千余万元。润合贸易部成立于2013年11月21日,注册资金3万元,一审法庭向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调取了润合贸易部的税务登记资料,显示润合贸易部自成立到2014年5月期间增值税一直都是零申报纳税,无销售收入,无缴纳税款,并于2014年5月26日办理注销。而刘禹彤向怡天公司投资发生在润合贸易部成立前,润合贸易部不可能在成立前已经向怡天公司出借两千余万元借款。再审裁定罔顾事实。

(三)再审裁定书一方面确认了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一方面又在裁判结果对于一二审已经查明及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已经认可的事实不予采纳,裁定书内容自相矛盾。作为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本案的审判长,林小娴敢冒如此之大不韪,究竟用心何在?是法律常识不足以支撑造成还是另有隐情?

首先,怡天公司与润合贸易部无关联,二者不存在借贷关系,6611号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是错误的。怡天公司仅仅与刘禹彤有入股、投资关系,且刘禹彤入股投资时贸易部尚未成立,刘禹彤不可能代润合贸易部投资。润合贸易部在本案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偿还借款”变更为“归还投资款”也印证了该事实。在拥有如此大量资本金的情况下,润合贸易部成立短短的一年半时间就匆忙办理注销未办理成功,究竟是为什么?是否是为了配合史大平投资合同的造假?本网及相关律师均对此产生了严重的疑问!

其次,再审裁定书一方面确认了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另一方面却裁定史大平控制怡天公司印章期间制作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定6611号案件不是虚假诉讼。该裁定确认的事实与裁定结果自相矛盾,罔顾事实的枉法裁判。

为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陈卫国等人于2019年12月30日先后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广东省纪委、广东省人大信访接待处、广东省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厅等处进行信访和举报,并于2020年1月9日电话咨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关于举报材料的进展,得到的答复是:“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不归纪检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室在广东省纪委的授权下,只负责干部的受贿违纪问题,如果对审判结果有异议,需要走司法途径由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无奈之下,当事人又向广东省高级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部分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试问:林小娴法官对史大平如何取得公司印章的行为确认了吗?陈卫国服刑期间,史大平到陈卫国服刑的地方亲自找陈卫国取得授权了吗?伪造的变更法人签名,究竟是怎么来的?工商部门的经办人员怎么确认的法人签名?伪造签名进行法人变更,这不是强盗行径又是什么?林小娴法官为何没有对此加以重视?要求对此进行补充调查?难道在林小娴法官看来,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我的法院我做主”——说你对你就对,不对也对;说不对就不对,对也不对。

在本网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多次沟通中,举报人均向我们陈述了这样一个事实,让本网工作人员听后不寒而栗。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林小娴法官作为该案件的审判长,在明知审判规则和要求的情况下,仍坚持一人参与庭审,在本案再审审查、再审两次庭审中均由林小娴一人参与,合议庭其他人员均未参加,置司法的公正性于不顾,导致案件一人独裁,再审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那么,本网想代广大的网民弱弱的问一句:林小娴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你家投资建设的吗?你这样做,你的父母知道吗?你的直管领导知道吗?你“投资兴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审判许可吗?你还独自审判或者参与审判过多少这样的案件啊?法律到了你的手里,怎么就成了如此“儿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明确指出:

黄立嵘法官、李磊法官,你们没有接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庭审通知吗?还是同时身体不适无法参加?你们把入额前庄严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的铮铮誓言忘哪里去了?

2016年8月1日,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170余名入额法官举行法官宣誓

2016年8月1日,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170余名入额法官举行法官宣誓

带着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小娴法官裁定结果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替法官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陈卫国等举报人郑重提出:

在举报人举出充足的证据及一二审法院认真负责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再审法官林小娴罔顾法律和事实,断章取义,枉法裁判,用违法程序和颠倒黑白、自相矛盾的裁定书偏袒再审申请人,致使举报人多年维权的艰辛付诸东流,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举报人现就林小娴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举报,希望领导予以充分重视,严肃查处和追究林小娴法官的法律责任,对本案作出重新纠正和督办处理!

本网希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予以公布事实真相。同时一定要加强法官们的法律常识和法官职责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准予上岗,千万不要再出现如此“一人”“私”法审判,以免贻笑大方!

本网希望该事件的发生,能够得到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乃至于中央纪委、监察委的高度重视,督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调查处理,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我们坚信:正义只会迟到,永远不会缺席!但也希望,正义不要来的太迟。

本网将对该案的进展持续关注,并适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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