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天下 区块链新闻 河南平顶山新华区盗贼被庇护-系列报道之二

河南平顶山新华区盗贼被庇护-系列报道之二

(本网河南讯)本网2020年8月14日发表的文章《河南平顶山新华区盗贼被庇护》与平顶山广大读者见面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短时间内点击阅读量达上万次,读者朋友纷纷对执法人员樊某涛包庇盗窃嫌疑人的行径进行斥责,有这样的执法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能得到保证!

执法人员樊某涛如热锅上的蚂蚁惶惶不可终日,为避免被党纪、国法对其严厉打击,樊某涛迅速雇佣人员将广大网友转发的文章进行删除,将已被自己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顾永林进行了逮捕,为了自圆其说,洗刷自己包庇盗窃嫌疑人的事实,樊某涛只对顾永林执行了逮捕,其他同案犯四人樊某涛谎称因证据不足,依然让他们逍遥法外。

本网工作人员经过深入群众中调查走访发现,其他同案嫌疑人四人因证据不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天大的谎言,是否有权钱交易?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了!其主要表现为:

一、既然顾永林被逮捕,说明顾永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就坐实了顾永林等盗窃仓库物品的犯罪行为,和他一起盗窃仓库的另外四人怎么就不追究了呢?这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的盗窃案件,另外四个人与顾永林是一伙的,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就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监控录像记录下了他们都参与盗窃的犯罪行为,这是谁也推翻不了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是很明显的,这几个人都明知顾永林盗窃他人财物而积极参与到盗窃行为中,这个明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这几个人都和顾永林很熟,都知道顾永林是开饭店的老板, 从未经营过建材装修材料的生意,这些被盗的东西不是顾永林的. 特别是物业上张某某更清楚仓库是程某军的,而非顾永林的,另一个,顾某航家里是开烟酒店的,和程某军都认识,他也知道仓库是程某军的。 因此,从主观上讲这四个人都知道帮助顾永林盗窃的物品非顾永林所属。

2、 这几个人参与顾永林盗窃程某军建材装修材料,釆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表现在:(1)、进出搬运程某军的东西他们不走正门,走偏门(即通风门,平时不走人,也不运货物),谁家运自己的东西不光明正大呢?只有偷盗别人的东西才会选择不易被人察觉的路线; (2)、在仓库内挑拣程某军的建材装修材料不敢开灯,而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照着偷偷摸摸地干,是怕被程某军进去发现,这也是小偷偷东西的一贯伎俩;(3)、物业上张某某把院内可以拍到顾永林等搬运盗窃物品路线的监控设备的电断了,导致程某军后来査看物业监控时那一段时间(被盗的时候)为空白,物业上的解释是线断了,但是程某军安装的监控设备却正常运转,说明当时并没断电;(4)、他们(顾永林等)和物业上张某某对走大门出去是有顾忌的,因为他们都知道大门外有两个商户安装有监控,如果这几个人从大门出去会被监控拍到的,因此,参与盗窃的这五个人都清楚他们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关于物业上张某某的责任:

张某某是主犯,他是和顾永林合伙盗窃程某军的物品的,他明知仓库是程某军租的,里边放的材料是程某军的,却领着顾永林等人并为他们打开仓库的门,与这几个人一起下到仓库,让顾永林偷程某军的东西,这期间监控显示,他看着顾永林等人打着手电偷程某军的东西,光这一段时间约15分钟。况且事后程某军发现东西被盗后,他却故作镇定的对程某军说:“贵(指顾永林)是进去拿一个破电表箱的,我开开门接个电话就走了,他自己进去偷你的东西,他拿你的东西该多少钱,叫他给你多少钱?该告他请告他”,他讲的话中也反映出他是明知仓库里的物品除一个破电表箱以外都是程某军的,但他却隐瞒了下到仓库与顾永林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因为他说这话时他不知道程某军安装的监控能拍到他在场的证据,他以为把院里的监控的电给断了,就什么也看不到了,这更证明了他有意撇清与顾永林等一起盗窃的关系。另外,顾永林等人打着手电偷程某军的东西,物业上张某某是看着的,该怎样解释?另外即使他出了仓库,还可以利用他的身份在门口为顾永林等盗窃放风。

三、顾某航的责任

他系犯罪嫌疑人,是毫无疑问的,程某军最先发现偷自己的东西的人就是顾某航,因为被盗当天程某军见他扛着管子出来的,监控也拍到了他参与盗窃的行为。程某军发现被盗后找他,他却故意躲起来,不敢见程某军,反而是顾永林给程某军拿酒说好话。此时程某军尚未看监控,除了见顾某航偷自己的管子外,其他被盗的东西还尚未发现,顾某航有意躲着程某军,是做贼心虚,而且在派出所立案后,顾永林等人被刑拘转取保前,顾某航一直在逃,派出所的人去他家找他,他一直未出现,这更能证明顾某航他是明知和顾永林等一起盗窃程某军物品的行为是犯罪,怕受法律制裁而躲了起来。

四、关于另外两个人(五矿工人唐某某,姚某某)的法律责任:

这两个人都是矿上的工人,都与顾水林很熟,有一个还是小干部,有些身份,与顾永林合伙办加工厂,他们经常与顾永林吃吃喝喝,怎么会是雇佣关系呢?(办案单位的领导讲这两个人是街上打零工的,是顾永林雇佣的)。这简直不可思议,他们都清楚,顾永林除经营饭店外没做过装修建材生意,更清楚他们与顾永林一起到程某军的仓库里盗窃是犯罪行为,因为他们在仓库里不敢开灯,试想:如果是帮顾永林拿自己的东西,为啥不敢开灯,用手电照着挑、拣、搬、运程某军的东西?顾永林事先准备了手电等作案工具,他们都是明知的,而且这两个人也是走的偏门狭窄的楼梯,而不敢走正门宽敞的楼梯,这不是秘密窃取又是什么?因此他们是有盗窃的犯罪故意的,是顾永林的同伙,应共同承担盗窃犯罪的法律责任。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本案中监控录像这么直观的证据作为司法法执法机关不釆信,偏偏釆信犯罪嫌疑人编造的口供是何道理?作为司法执法机关,要对证据进行审査,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应进行推理判断,去伪存真,对明显违背事实、违反常识、违反逻辑的言辞证据应该排除不予采信。本案中对这几个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结合监控影像、现场情况、环境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别,凡是有头脑的人都能看出他们在说谎,难道有着办案经验的司法执法人员都看不出来吗?

执法人员樊某涛只将顾永林一人逮捕,其他四个人因证据不足或被释放、或没有羁押、或没有到案,理由是其他人证据不足,程某军仓库中安装的监控显示明明是五个人,五个犯罪嫌疑人员都参与了作案,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咋就证据不足了呢?现在顾永林一个人把事扛起来,其他人都没事了吗?

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樊某涛,在程某军报案后故意拖着不立案,并将案情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并授意顾某林与程某军私了,这是造成串供伪造证据的原因之一。

犯罪嫌疑人顾某林等人,刑拘转取保候审后,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第八十五条(五)不得毀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第八十六条(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它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本案中顾永林等刑拘转取保时,尚有顾某肮、张某某未到案,公安机关在告知犯罪嫌疑人顾永林等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时,应该告知上述内容,并监督执行。但顾永林等人取保后同案犯经常在一起见面谈话,执法人员樊某涛通知程某军领取被盗部分物品时,顾永林及在逃的顾某航均在场,并且相互讲话,当时樊某涛及另一名办案人员也在场。那就不排除办案人员樊某涛授意这几个人犯罪嫌疑人串供,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司法执法人员故意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是有意而为之的。

另外,据本案受害人程某军反映:近日办理此案的另一名干警徐某到程某军的店里对程某军的妻子何某菲讲“你现在不就只有视频支撑着吗?你知道他们五个人(指参与盗窃的五名作案人员)在下边(指盗窃现场,即地下室仓库)说的啥?法院是你家开的吗?”,当时程某军有事外出不在场,回到店里,听何某菲转述徐某的质问后很是气愤,程某军想“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是什么证据都要由受害人来提供的?如果所有的证据都由受害人提供,那要你们公安机关干啥?程某军听说徐某讲这番话后,更加怀疑办案人员不是替受害人做主,而是想方设法为犯罪嫌疑人员开脱罪责。本案中假如程某军的监控设备没有拍摄到五名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视频,或者拍摄到了而未将视频提交给办案人员,公安机关能把此案办到什么程度?难道这五个人都不承认进入仓库盗窃?难道一个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吗?程某军找专业人员读取到监控数据并将视频证据提交给樊某涛前,顾某林等人是满不在乎的,他们当程某军的面装作无事人一样,但当程某军将视频证据提交给樊某涛后,顾某林等人才托人找程某军私了此事,当然,程某军予以了回绝,这更说明樊某涛向顾某林等人透露了案情,告知他们“程某军掌握有他们盗窃的视频证据”,并且在授意顾某林等与程某军私了此案未果的情况下,告知顾某林让其承认盗窃作案的事实,并告知监控只记录了视频而无录音,这为五名犯罪嫌疑人相互串供伪造证据提供了条件。办案人员徐某质问何某菲的话更加印证了受害人程某军对办案人员樊某涛的质疑。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是我党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盼!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窃贼及其背后的庇护者必定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平顶山人民都在殷切期盼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对事情的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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