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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首次获中国司法机关认可

【讯】7月18日,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本次庭审法院确认了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北京《新京报》报道,对于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定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2013年,原告吴某通过淘宝花近2万元(人民币,下同)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在2017年吴某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吴某将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起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上海某科技公司和其淘宝消费店铺账号有同一性,同时也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在交易中心存在明显违法及侵权的情形,所以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5日,中国首台比特币ATM机出现在上海张江的一家咖啡店内,吸引不少比特币玩家前来兑换。(图片来源:中新社)

上海澎湃新闻报道,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与了肯定。

该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的官方认定,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没有货币的法律地位。法院裁定只是对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网络虚拟商品的地位给予确认。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此前,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2013年,中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中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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